创新多元大调解促进社会大和谐
德阳交通警察信息网  www.dyjj.gov.cn  点击次数:228次 发布时间:2010-4-22 11:43:43

 

创新多元大调解促进社会大和谐
 
      相逢一笑泯恩仇”,是千百年来中国人化解矛盾、和谐共处的生活期盼。2006年以来,德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立足实际,以“大调解”为载体,健全调解机制, 多矛盾纠纷有效控制在源头,化解在苗头,有力推动了警民关系大和谐。
    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基础,创新“三大调解”联调模式。
    近年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经济建设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流、车流和道路里程快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陡增,事故处理工作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调处难度大,纠缠时间长,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尤其是基层大队民警造成很大困扰。对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退缩,不回避,迎难而上,主动作为,带领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积极探索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2006年初,德阳公安交警提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的思路,并在交警直属二大队开展试点工作,建立“三调联动”窗口。2007年8月,“三调联动”在全市推行,各交警大队建立了“三调联动”领导机构和工作网络。随后,市综治办联合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多起“三调联动”衔接实施意见,进一步对全市处理交通事故的“三调联动”工作加以规范和指导。 
    同时,我们还在“三大调解”联调服务中引入信息化服务、规范化服务、星级化服务,形成“一元引导,多元跟进”的多元化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新机制,较好地解决了交通事故纠纷在调解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一起起交通事故纠纷及时得到调解和执行。
    以健全工作机制为抓手,使“调解法”成为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利剑”
   我们始终将交通事故调解工作摆在维护稳定整体任务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好。特别是今年来,支队采取有力措施,从营造氛围、加强领导和规范建设等各个方面入手,推进调解工作的开展,先后多次召开全市性的专项工作会议,就调解工作进行专题部署,要求各交警大队站在“将政治、讲大局”、“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交通事故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全市交警部门推行了“领导亲自抓调解、分管领导具体抓调解、相关部门全面抓调解、具体民警主动抓调解”的四级调解工作机制,在全市上下逐步形成了重调解、抓调解、善调解的良好工作氛围。一是交管部门积极主动参与当地党政调解中心的工作,通过建立请示报告、预警报警、定期研判、协商联络等工作制度,发挥了公安交警部门的作用。二是各大队结合 “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针对排查确定的重点,深入排查矛盾纠纷,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各部门负责人带头走访调研,带头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片包案,民警结对子等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困难帮扶,切实化解了矛盾纠纷。三是各大队严格坚持“大队长接待日”工作制度,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加大了对群众初信初访的办理力度,提高了初信初访办结率,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做到了“案结事了、停访息诉”。四是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化解矛盾纠纷。通过法制宣传车、现场接待、发放公开信、进门入户等办法,让群众了解交通法规,吃透政策精神,化解群众的抵触情绪,赢得群众理解与支持。五是加强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和人民调解组织密切配合,能力协作,抽调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文字功底好的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强化内部调解工作职能,做好与其他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共同形成全市三大调解衔接配合工作格局。同时支队要求各大队把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民警安排到调解岗位上,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只要符合调解处理的,将首先考虑调解优先的原则,及时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这样可以在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公安交警部门及当事人节省了许多时间和精力,使民警从大量繁杂琐碎的事故纠纷中解放出来。六是建立“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一方面,“大调解”成员单位每年召开多次联席会议,通报大调解协调委员会排查、受理、调处情况,分析事故纠纷排查调处形势,促进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另一方面,各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移交的矛盾纠纷或纠纷隐患要认真登记,安排专人调查处理,并按照先稳定后解决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做好稳定工作,避免纠纷激化。调处后,调解委员会要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整理归档,并把调查调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报大调解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以注重工作实效为标准,努力实现“大调解”机制的高水平运作
    形成工作整体合力,是确保“大调解”机制高效运作的关键。在工作实践中,首先我们狠抓源头治理防范,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结合各类专项行动,对重点违法、重点区域、重点车群人群进行整治,清理积案,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和疑难信访积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纠纷产生。同时我们注重工作实效,着力形成多种调解主体的协同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的工作格局。
    一是增强合心合力的能力。按照部门联动、上下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上下之间、左右之间、内外之间的协调联动。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资源的融合,提高调解组织的调解水平,努力做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时当地。二是增强抓早抓小的能力。做好大调解工作,必须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注重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为避免对矛盾纠纷调处不力、不及时或已解决的矛盾纠纷因种种原因再次发生等情况,我们在严格规范对矛盾纠纷的受理、交办、督办、协办等运作程序的基础上,对分流的矛盾纠纷进行督查,确保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三是对于几次调解不成功的案事件,采取支队班子成员包案调解,对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班子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调解解决方案,确保案件调解成功。对已经调解终结的重点案件、复杂纠纷进行跟踪回访,确保纠纷不反复,巩固调解成果。四是强化调解组织的基础建设,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推进调解工作向数字化、电子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提高了调解工作的效率,促进了调解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我市的“大调解”体系建设固了本、强了基。  
    同时,我市在处理交通事故中,“人民调解”建立了24小时值班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贴近群众,群众有纠纷,可以随时找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方便了群众,使群众享受到法律服务的便利和实惠;强化了制度建设,建立了作业值班考勤奖惩制度、内部学习培训制度、调解工作流程、档案制度等制度机制,使基层人民调解的管理工作更趋规范化、制度化和正规化,为群众提供了从咨询、接案、调解到履行、归档“一条龙”的法律服务;强化了预警应急机制建设,建立了自杀、群体性纠纷快速反应机制,预防大规模冲突、人身伤亡事件发生,为群众提供了更加安全的解决矛盾冲突场所,助推政府提高了抵御风险能力。
    我市推行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三调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和谐因素,最大化地造福于人民群众,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安交管工作的新期待。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安交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政法机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营造和谐、畅通、平安的氛围。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为。要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必须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而矛盾纠纷多样化,要求解决手段多样化。矛盾纠纷的化解单靠一个部门力量难于完成,单靠一种调解方式难于凑效,必须多方联动、多措并举才能见效。“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整合了资源,充分发挥了各种调解的优势和功能,有效解决了群众单一司法诉求“费时、费财、费力、费神”的问题,节约了诉讼成本,给群众解了难,为政法部门减了压,替政府分了忧,深受人民群众欢迎。随着这种工作机
制的建立,调解已经成为我市广大群众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第一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群众“信访不信法,上访不上诉”的不良倾向。
    二是拓展了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的新视野。近年来,矛盾涌向司法渠道的情况日益突出,给各级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压力。“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使传统的单一由司法部门解决矛盾纠纷的情况,拓展到利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宽领域,使调解范围从一般民间纠纷延伸到调解社会难点、热点纠纷,调解方式由事后被动调解转向事前主动调解,由“说和式”的调解发展为依法调解、协议调解,促进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机制的建立,拓宽了党委政府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视野。
    三是符合构建大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中央要求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其实质就要求尊重和保障人的价值和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市构建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于一体,强调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时坚持“能调则调”,公安机关受理群众信访案件注重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整合三种调解方式,形成化解矛盾的工作合力,通过平等协商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这一机制的运行,不仅及时调处了交通事故纠纷,而且有效化解了一批改革发展中产生的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等各种疑难复杂问题。实践证明,对于众多的社会矛盾,只要我们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的综合优势,就一定能够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社会才会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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